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广东三江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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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
二是股权受让!
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
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

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
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
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

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
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
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
“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

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

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
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
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
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另外需注意的是,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零对价”受让股权的,也存在相当法律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此外需注意的是,国内已经发生了多起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导致股权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

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股权投资的风险在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估值过高或者是财产并不是出资人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投资时,若是转让人有意隐瞒公司的债务,则会影响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引用法规《公司法》第三十条《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有: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
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防范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有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所以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注意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一)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

(二)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
(三)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四)以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方式获取的资金!
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1、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
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即大股东具有股东大会的决定权?
2、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
3、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
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不仅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且也耗时费神,与当初的投资设想已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