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务处理-广东三江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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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商行政许可实务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超过投资成木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的,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注册公司时间(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
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已提取减值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可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属于会计处理的内容,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才能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被投资方已已发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1年或1年以上?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长期股权投资必须保留会计记录。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要么产生投资收益,要么导致投资亏损,其中股权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
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例】甲公司2001年度协议转让一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取得转让所得12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为80万元?
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12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8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
如果甲公司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8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7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由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1.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