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汇总-广东三江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Website Home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政策注意要点结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有关规定,6号公告再次强调对权益性投资损失一次性扣除时,但纳税人在具体扣除时还需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因为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是6号公告要求以前年度剩余的股权投资损失要在2010年度一并结算,对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存在的疑惑进行了解答,即企业对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必须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再出现非当年的损失不会给予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你好,购买所有银行正规发行的理财产品,都不需要扣手续费和其他杂费;

理财产品显现给你的预期收益率,是建立在预扣所有可能发生费用的基础之上了。

任何扣除手续费的产品,基本都是来路不正。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是否确认投资损失,应视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两种:成本法与权益法。
其基本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2014年,财政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在投资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或盈利,投资企业一般不作账务调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而采用权益法核算,则要求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所以,对投资企业来说,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如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不用作账务处理?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如果是超额亏损的,还应依次冲减长期应收款和确认预计负债,待实现净利润后反方向冲回各个科目的余额!
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下属公司的总经理也在参与激励的范围之内,即股份的支付方式是母公司,劳务的接受方是子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如何在所得税列支?
是否可以列支;
在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如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属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髙级管理人员,其母公司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扣除在母公司。
除此之外,对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暂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执行,待有关情况调研之后再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