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广东三江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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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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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扣除手续费的产品,基本都是来路不正?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是否确认投资损失,应视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两种:成本法与权益法?
其基本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2014年,财政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在投资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或盈利,投资企业一般不作账务调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确认投资收益;
而采用权益法核算,则要求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所以,对投资企业来说,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如果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不用作账务处理。
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如果是超额亏损的,还应依次冲减长期应收款和确认预计负债,待实现净利润后反方向冲回各个科目的余额!
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并且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分析本企业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项目应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为申报税前扣除做准备。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尽量完善损失处理程序、完善资料使之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对于贷款损失需要强调以下几点:(一)对于借款人失踪、死亡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该贷款有担保人?

则债权人不能放弃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只有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失踪、死亡或者法院判决均无偿还能力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方可申请税前扣除该损失.(二)对于借款人破产的情况!
需提供司法机关认可的破产清偿文件!
有担保人的也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三)对于抵押担保贷款;
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控制。

企业暂不能处置的。

也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不能申报税前扣除.(四)对于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
提起诉讼的?
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因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偿还能力;
而终结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五)债权人在追偿借款的过程中取得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严格来说不能作为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依据.?